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10 14:35:54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开发项目库。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建立开发项目库,实行开发项目储备制度。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要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不得随意开发建设。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总量控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人口增长速度和城市建设、城市房地产消费市场需求,加强年度计划管理,从项目库中分期分批推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导开发资金对重点项目的开发改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二、继续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制度

(一)房地产开发由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开发主管部门要对每个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项目的标底价款,制定开发实施方案,报市及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开招标确定开发企业。

(二)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及开发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挑肥捡瘦或擅自更改开发项目规划。禁止非法合作开发建设,严格控制自建自用住宅项目建设。

三、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管理

(一)开发主管部门要在项目确定、开发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单体工程审查、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开发建设进度、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物业管理、综合验收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开发企业要定期将项目手册送开发主管部门验核备案。

(二)开发企业不得随意转让开发建设项目,否则,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发企业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取得开发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或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项目投资额1%-5%的罚款;对未经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投资建设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项目投资额1%-5%的罚款;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房地产开发 最新知识
针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