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规定
而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十三条到第2十三条的规定,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规定是:
第十三条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核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核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核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核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管理核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管理核心托管户管理。
第十七条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核心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提出申请,由管理核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核心可依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同职工工资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列入第1清偿顺序。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规定列支。
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月、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按月、足额拨付给管理核心。
一般在5%-12%之内。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税额不但跟缴纳的比例有关,还跟劳动者的工资基数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比较高那么缴纳的数额也就相应的会比较高了。
二、长沙公积金可以购买第三套房么?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明确,不支持购买第三套房。通知提出,停止执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通知》(长金管委〔2016〕5号)文件中第五条规定。即停止执行“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且自缴存之日起夫妻双方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和贷款),其家庭已有两套(含)以下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230平方米,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的规定。
三、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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