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约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600万名,而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总体上比较薄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人员缺乏,截至2010年底,全国仅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468家,精神科医师约两万名。
精神卫生法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强了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其中,法律特别明确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满足精神障碍诊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关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卫生法严格限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以就诊者的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严格按照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出具诊断结论。
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目前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单位等方面的责任,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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