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并购与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定程序归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在吸收合并中,参加合并的公司吸收其它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独立的法人地位。在新设合并中,参加合并的两个公司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全部丧失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在公司的合并中,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公司并购与公司合并有交叉但也有不同,公司并购显然不包括公司法中的新设合并,但却包括公司法中没有的控股合并。
(2)公司并购与公司收购
证券法意义上的公司收购主要是指通过在证券流通市场上的交易发生的公司并购。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所以说,并购是一个统称,收购只是并购的手段之一。
(3)兼并、合并与收购
兼并、收购和合并三个词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为了使用的方便,人们一般习惯把他们统称为并购(mergerandacqisition,MA)。
第一,兼并。根据权威性的《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兼并(merger)一词的解释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兼并的方法:(1)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2)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第二,收购。收购(Acqisition)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股票或者债券等支付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为。
收购有两种形式: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资产以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行为。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行为。
收购与兼并的主要区别是,兼并使目标企业和并购企业融为一体,目标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而收购常常保留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
第三,合并。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互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包括两种法定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其中一个企业存续,其余的企业归于消灭,用公式可表示为:A+B+C+=A(或B或C)。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参与合并的所有企业全部消灭,而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用公式表示为:A+B+C=新的企业。
合并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合并后消灭的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自然成为存续或者新设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第二,因为合并而消灭的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企业继承;第三,合并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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