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过错的违约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确定需要承担的责任,混合过错的违约责任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混合过错的特征是致害人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相混合、损害发生的原因相混合以及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一、混合过错的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混合过错的违约责任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双方所负担的责任的大小应以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这样确定,实际上就是把不是由加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不让加害人负责,而归受害人自己承担.在这里,加害人只负责由于自己过多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还有一种情况应与加以注意,就是在一定情况下,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作为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根据,但是这种情况只有在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加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二、混合过错有什么特征
混合过错与一般的侵权形态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致害人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相混合
混合过错不同于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致人损害的数人均有过错,不涉及到受害人的过错问题。而混合过错则不仅致害人一方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
2.损害发生的原因相混合
在混合过错中,致害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的行为,均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法。商如果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损害发生,则无论是致害一方的原因还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构成混合过错。
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混合过错的结果是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而不是双方受有损害。实践中,当双方的行为互给对方造成损害时?,这实际上是两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在混合过错中必须存在受害人的过错法。商正确认识受害人过错的性质和形态,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也非常重要。
三、什么是混合过错
混合过错又称过失竞合,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然后受害人的过错从民法角度加以确认,即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且加害人也应当仅是一般过失的情形下,可以相应免除或减轻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害责任。另外混合过错与一般的侵权从行为内容等方面均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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