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类:起诉状、反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宣告失踪申请书、宣告死亡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再审申诉书
2、婚姻家庭类:婚前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抚养子女协议书、遗赠协议书、遗赠协议书、收养协议书
3、公司类:各类公司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各类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办法、劳动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等
4、劳动类:劳动合同书、劳务合同书、劳动仲裁申诉书:
5、刑事诉讼类:控告状、刑事自诉状、取保候审申请书、上诉书、再审申诉书
6、行政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上诉书、行政再审申诉书7、经济类: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经营合同、合伙协议等。
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如果诉讼文件不能及时送到当事人手中,会影响其合法权利的实施。因此,司法机关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将诉讼文件送到有关当事人的手中。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送达当事人必须遵守下列几项规定:
1、司法机关应当尽可能将诉讼文件送到当事人本人手中,这种方式最为稳妥,也最为迅速。这主要考虑到直接送到当事人手中,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周折,使当事人及时了解到自己面临诉讼的情况,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司法机关在送达诉讼文件时没有找到当事人本人的情况下,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然后,由他们转交给当事人本人。这也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办法。注意的是代收人必须是当事人的成年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当事人的未成年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一般人员不具有代收的权利。
3、当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件时,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成年人家属,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诉讼文件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收件的邻居或者其他人到场作为证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收件人的住处,并在送达证上记明收件人拒收的理由、送达的日期,然后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这又称留置送达,是送达诉讼文件中的一种变通方式,也防止当事人以拒绝接受诉讼文件为由,阻碍司法机关顺利进行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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