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包括:未经行政审批、向社会或集体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支付利息或还本、借用合法经营进行非法集资。这些标准有助于明确非法集资罪的主要行为特征。
非法集资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其下面有一系列子罪名。我国认为,通过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方式,向社会或者集体的成员募集资金,违反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都可以成立非法集资。主要标准是未经行政审批,向社会或者集体的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吸纳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会付息还本的吸纳社会资金的行为。一般的表现形式是借用合法经营来非法集资。
构成非法集资罪的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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