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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提供服务,其报酬请求权建立在促成合同成立的基础上。
本案中房产中介公司尚未促成宁女士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其无权收取中介费用,故宁女士有权向中介公司要回中介费。《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同时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若房产中介公司有证据证明为宁女士寻找房屋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宁女士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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