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赌博案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若行为人为谋取利益而参与聚众赌博,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应当被视为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的对象:
(1)组织三名以上人员赌博且抽头渔利金额累积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2)组织三名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且赌资总额累积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3)组织三名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且参赌人数累积超过二十人;
(4)组织十名以上中国公民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或介绍费用;以及(5)其他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聚众赌博行为。
此外,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将赌博作为自己的主要职业,也应当被视为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全文4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