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3-03-17 14:01:12 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经营场所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厂房、店堂的大小是确定企业经营规模的依据之一。所以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场需要满足合伙企业的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一、企业注册场地要求是什么企业的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一般是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地址,需要以下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新建房屋,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新购买房屋,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公管房,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二、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三、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选定企业注册地址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可以是租赁的,也可以是自有的,但必须要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村委会证明、土地使用证、拆迁安置协议等。无论是您租赁或自有的房屋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必须要求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所以您若是租赁的办公场所,必须要房东提供产权证明;

2、企业注册地址房屋产权属于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所以在选择企业注册地址的时候所租赁的房屋尽可能是个人的,这样注册登记时的手续相对简单;

3、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产权性质可以是商住、商业、办公、写字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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