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弟、妹有负担能力;
2、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一般是指弟、妹在未成年时,因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而由兄、姐抚养长大成人。
3、兄、姐缺泛劳动能力又缺泛生活来源。主要是指兄、姐年老体弱,缺泛劳动能力;兄、姐患有严重疾病缺泛劳动能力;兄、姐无配偶、无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或者配偶、子女先于他们死亡或者无力赡养;兄、姐没有退休金或养老金又没有储蓄和其他经济来源等情况。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一、扶养关系是否有变更的可能性
有变更的可能性。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扶养人的变更:一种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成年的兄、姐则应依法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扶养成立的条件发生变化。父母死亡时,兄、姐也没有成年,因此,兄弟姐妹应由有条件的祖父母抚养。待兄、姐成年并有扶养能力后,祖父母丧失了扶养能力,那么,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则由祖父母承担变更为兄、姐承担。
二、重婚行为重婚罪私生子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一样吗
重婚行为重婚罪私生子与婚生子女的权利是一样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的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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