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有关追诉数额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汇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
(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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