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股权是指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届满而未仍出资的股权。未按期缴付出资涉及虚假出资行为,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股权出质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质权人在债权无法受偿时能及时、足额地获得能有效对抗其他债权人的股权以实现质权。而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股权在通常情况下无法为质权人带来实质性的财产利益。
对此类股权,需要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成为无瑕疵的股权后才能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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