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是证据吗?
时间:2023-08-04 00:40:17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是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无效情况

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对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法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90号,对附件5牛某的《证明材料》及证人蔡某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属证人证言,证人应依法出庭作证,由于证人牛某及蔡某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作证,且陈清流及高压阀门公司对上述证言的真实性亦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两份证言不予采信。

2、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

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7、一方当事人经法院允许提交了书面证言,庭审中证人又到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与其当庭陈述相互矛盾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8、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

9、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言,对方有异议,但当庭无证据反驳,需下次开庭提交的,法院审查后,应限定举证时限,在举证时限届满仍不能提交的,对该证言应确定其证明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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