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是优先合同履行地约定,合同未履行的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约定管辖法院起诉,但是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合同履行地管辖不是约定才有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就有效。
一、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是什么
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是:
1.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3.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法专属管辖原则,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4.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的管辖法院确定原则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如果被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二、合同履行地管辖是否要约定才有效
合同履行地管辖不要约定也有法律效力。有约定的,约定的办理,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履行地要和合同签订地一致吗
合同履行地不需要和合同签订地一致,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签订地是不同概念,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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