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贺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贺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岗审核
4、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资金转入申请人的借记卡
5、申请人在办理情况反馈单上签字确认
三、贺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办理的地点
贺州市八步区太白西路161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C区7、8、9号窗口
全文5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