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伙食费赔偿标准2022
时间:2023-04-06 18:30:52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2022道路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超出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的费用支出,这在性质上也是一种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且此损失也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当进行赔偿。

1、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都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来补助。其陪护人员不享受此项赔偿。这个标准能够与受害人当地的生活水准保持可比性,比较公平合理。

在伙食补助费的实际认定上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是当地国家机关,这一点要注意是受害人当地;

其次是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把此任意扩大;

最后还应当注意是“可以参照”,并非必须参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伙食补助费,如果有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更合理的标准确定,如在某些时候由于特殊的自然灾害导致伙食费用的高涨,此时再依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显然有失公允,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期间。

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3、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对于此规定的理解,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适用此款规定的前提条件。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是赔偿义务人赔偿此笔费用的前提条件。对于是否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例如,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到外地治疗的书面文件,或者当地确实没有条件治疗而需要到外地治疗的证据等。法院对此要从严审查,同时,允许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当地医院完全能够治疗的,而受害人决定到外地治疗,由此发生的住宿费等,赔偿义务人不予承担。

2)、关于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这是指:受害人能够住院的,应当住院;受害人不能住院而在医院外住宿,必须因为医院已无病床等客观的情况引起,而不是受害人或其亲属等自身的原因造成。

3)、关于“合理部分”。对于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合理部分。何为合理,应视具体个案而定。比如,要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的物价和消费水平。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实际的出差标准过低以及住宿标准过高的原因,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出差标准。

4)、受害人在外地治疗,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该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一)医药费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残疾赔偿金

1、无论受害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一律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计算期限一般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按100%赔偿;二至十级,则以10%比例依次递减,即二级90%,三级80%……十级10%;

4、司法鉴定机构应按两高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

(三)死亡赔偿金

1、无论受害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一律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计算期限一般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四)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

1.无论受害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一律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适宜按照年限分段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1)不足18周岁计算至18周岁;

(2)18—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3)61-75周岁年龄每增加一岁减一年;

(4)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计算。

(七)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八)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

(九)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提示: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对外委托鉴定,可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合理确定。

(十)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当事人不能提供票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住院天数长短、是否转院以及住所地等情况,酌情认定。

(十一)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一般只有构成伤残的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于涉及面部瘢痕、孕妇流产等特殊情形,虽不构成伤残但对受害人造成心理伤害的,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2、受害人无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般不支持;侵权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被判处刑罚,受害人另行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支持。

(十三)施救费、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车辆重置费、合理停运损失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十四)评估费、鉴定费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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