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生死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3-03-29 16:51:52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的生死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这样的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工伤负责,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免除自已在法律上的责任,或者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一、劳动合同无效原因

出于下列原因,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条款合法吗

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使得劳动合同的期限排除在劳动合同三种法定类型之外。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另外,“自动顺延”条款涉嫌免除用人单位在原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排除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样的的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约定顺延”的条款并没有法律效力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且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8、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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