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关于同意成立光大国信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发函(1993)229号
光大国信律师事务所筹备组:
你们报来《关于成立光大国信律师事务所的请示报告》和《光大国信律师事务所章程》等文件收悉。经查审,同意成立光大国信律师事务所。
光大国信律师事务所成立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应报部律师司备案,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规定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交纳管理费。
1993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全文5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