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未对居住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建议首先进行房屋交割事宜,随后再向卖方提出修理以及赔偿损失的要求。对于开发商所交付的并不涉及主体结构质量缺陷的常规质量问题,若在保修期限内,购房者有权要求对方实施维修服务。倘若维修过程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限或者为购买者带来经济损失,开发商有义务对此类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在整个合同达成及履行过程中,因房屋主要结构质量问题与使用安全密切相关,且修复难度较大、成本较高,若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应优先寻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协助检查,获取房屋质量未达合格标准的证明文件后,方可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对于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开发商亦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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