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身有权行使辩护权;
2.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亲自行使辩护权时,其法定代理人(即代理人在法律上的身份权利)可代为行使该项权利;需注意,此处所指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及负有保护职责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人士;
3.如果犯罪嫌疑人人或被告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亦无其他近亲家属,此时他们的近亲属(子女,配偶,父母等)享有优先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此处定义的“近亲”包括了家庭成员及同胞兄弟姐妹等关系亲密者;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可自行决定委托他人对自己进行辩护,无论受托者是谁,只要具备相关资质即可成为辩护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存在某些特殊情形如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他们的辩护权一般会由法院双方指定的志愿律师代替享有。
同样地,当案件涉及至死刑判决时,辩护人身份可能会由法院产生;这一切原则皆源于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并保障我国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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