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
(1)实行刑事拘留案件通报制度。一是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协商,要求有关部门将《受理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等文书复制件。在作出受理、立案(不立案)、以及呈报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决定后三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有关部门,以便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拘留措施适用的监督。。
(2)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力度。通过提前介入侦查、认真审查卷宗,发现违法情形,及时予以纠正。对于送达的每份纠正违法通知书,都要有结果答复,对于某个时期较突出的违法问题,要综合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同时,选择典型案例制作情况反映,上报党委、人大和上级机关,以期引起重视,针对典型的违法事实和违法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予以惩戒。
(3)严格刑事拘留的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应将刑事拘留的审核权划归法制部门负责,这样做,一则法制部门可以通过对刑事侦查部门所办案件中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达到对刑事侦查部门的监督作用;二是可以克服多头审批,统一标准,杜绝滥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正确、适时使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对于保证及时、准确查处刑事案件,打击、惩处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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