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能延长行政诉讼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行政机关告知了错误的起诉期限(特指告知的起诉期限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如告知起诉期限是一年)等非因行政相对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而信访不包含在上述情形,因而信访耽误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行政诉讼的期限
1.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有三种情况:
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立案期限。
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后,须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3.第一审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第一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4.提起上诉的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第二审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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