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中共同利益的确定是,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行为,帮工人执意帮工,帮工人的帮工活动不符合被帮工人的意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应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
就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伤害和被第三人侵害两种情形,法律有如下规定: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2,被帮工人已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对帮工人予以补偿。二,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第三人侵害的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2,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助;3,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时,是指第三人下落不明,那就不列其为当事人;第三人确定但没有赔偿能力的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5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