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问题: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方式
时间:2023-07-07 20:50:23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予以退还。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一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多年,突然在下班必经途中被机动车伤害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一级伤残,该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在机动车方。请问:该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及其抢救治疗费、出院后的康复护理费等,是由工伤保险机构或是该职工工作单位支付,还是由肇事机动车主的单位支付?现三方互相推委,该怎么办?

新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上述待遇产生的费用包括抢救治疗费、出院后的康复护理费等由谁支付问题,首先应由肇事责任方支付。肇事责任方包括司机本人、车主人、执行公务的司机所在单位、雇佣司机的雇主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就上述损失费用进行索赔。上述损失费用已经赔偿了的,工伤保险机构或是该职工工作单位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如果上述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也有部分地区,在工伤职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以向单位主张出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工伤医疗待遇外的所有的工伤待遇。

如果三方互相推诿,必定影响到该职工权益,建议你们聘请律师帮助,首先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然后再就实际执行能力方面予以权衡。如果肇事责任方确因各种原因没有对伤者进行赔偿,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该依法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有权向肇事者继续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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