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
时间:2023-06-12 19:04:24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外执行是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分子,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执行刑罚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根据刑法理论,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类罪犯。从总体看,监外执行罪犯虽为少数,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督管理难度大,甚至一些地区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监外执行中时常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和失控,导致又犯罪现象屡屡发生,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监外执行的种类: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它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于这类罪犯只有在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它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而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二、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实践看,监外罪犯刑罚执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难。

1、对于假释犯:(1)刑法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范围不明确。刑法第86条第3款规定:“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依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但并未明确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范围。对此,各地司法机关掌握标准不尽统一,极易造成执法混乱。如假释犯违反民事法律是否应当收监执行,违反地方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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