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正式颁发,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注意车祸骨折伤残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车祸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车祸骨折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骨折类十级,尺骨或桡骨粉碎性骨折、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髌骨粉碎性骨折,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
2、骨折类九级,股骨粉碎性骨折、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3、骨折类八级,腰椎或胸椎2根以上压缩性骨折,2肋以上骨折。
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7、七级伤残,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8、八级伤残,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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