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隐私权侵害行为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隐私权包括的内容
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以及个人隐私利用权。
1、公民有权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的秘密。
2、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非法刺探或公开。
3、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但依法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4、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者扩大知晓范围。
5、公民有权不向社会公开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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