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面上交通违法行为惩罚规定
时间:2023-07-11 09:34:53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200元扣3分。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200元扣12分。

3、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00元扣3分。

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5000元扣12分。

5、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扣12分。

6、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扣12分。

7、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200元扣12分。

8、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200元扣6分。

9、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50元扣1分。

10、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100元扣3分。

11、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100元扣3分。

1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9座以下小客车和小型越货车以下)200元扣6分。

13、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00元扣1分。

重庆交通违章扣分标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200元,扣3分。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200元,扣12分。

3、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00元,扣3分。

4、饮酒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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