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时,在合同以外增加工程量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如果未能提供签证文件,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一、追讨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
第一,确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对利息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确定利息起算时间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垫资利息的起算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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