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一种行为是否危害公安安全需要看该行为危害的对象,公共安全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行为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侵犯了公共安全,造成了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的损失,这样的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所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实际上,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了刑法中很多的具体罪名,比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四十七个罪名。所以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具体的刑罚要看行为人到底是触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哪一个具体的罪名,根据涉及的具体罪名来定罪量刑。
比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劫持航空器罪最低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交通肇事罪最低可以只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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