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律师补充: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即可构成本罪既遂,即成立本罪并不要求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结果加重犯即因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因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了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即特别结果加重犯。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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