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丰台区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特殊的咨询服务合同纠纷。被告某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被判给付原告北京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7.3万元,其反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3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设计院改制及战略融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拟设立一家控股子公司,委托原告提供有关咨询顾问服务,咨询费为19.3万元。该款项应分三次支付:协议签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万元;原告提交了得到被告确认的设立总体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在新设立的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7.3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了公司设立的咨询意见,并开展了其他工作。2003年2月20日,被告支付了第一期咨询费2万元。2003年5月28日,在原告提出了有关公司设立总体方案的咨询意见后,被告支付了第二期咨询费10万元。2003年6月20日,新设立的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咨询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支付咨询费7.3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认为第二笔咨询费10万元,是预付给原告的,原告提出的设计总体方案并未得到己方确认,应当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原告提交总体方案后,被告支付了咨询费10万元,即视为该方案得到了被告的确认;咨询服务协议规定:“原告参与和协助被告控股子公司设立及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工作”,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设计公司营业执照的办理中,原告只有参与和协助的义务,并不起实质性的主导作用。新设立的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被告就应依约支付第三笔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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