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
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委会的卫生站出具。
已经在火葬场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
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公民非正常(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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