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和被害人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4-10 22:22:08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受害人和被害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适用不同,一般来说,被害人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另外,被害人与证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被害人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有权指控犯罪;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不服,有权提出申诉等。同时,被害人有义务遵守法庭秩序,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案件情况,不得夸大犯罪行为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等。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

(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被害人提供翻译。如果被害人是聋哑人,还应当为其提供手语翻译。

(二)报案、控告和陈述的权利。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时,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申请回避的权利。遇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情形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四)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和上诉权利。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自诉案件中,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六)复议权、申诉权和特定条件下起诉权。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出席法庭、参与质证、辩论的权利。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证据进行质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八)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被害人不服一审裁判,自收到裁判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九)对生效裁判申诉的权利。被害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

(十)诉讼过程的知悉权。被害人有权了解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和进度,有权获取侦查、检察、审判阶段的法定诉讼文书和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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