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具备新的有力证据进行补证侦查,那么实际逮捕嫌疑人亦将成为可能。
然而,无论是案件的缘起还是终结阶段,最终均须由检察院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并做出决定。
而公安部门仅仅是负责依照这一决定进行具体实施而已。
当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实际上便意味着侦查工作已告一段落,侦查任务已经圆满完成。
尽管如此,也并不排除案件被退回事宜,以便进一步展开补充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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