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月平均工资=12个月应得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年终奖、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均不包括在内。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不包括在经济补偿金基数中的是年终奖。年终奖是一种非工资性质的福利,通常不被计入工资范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素材:年终工资收入是否包括年终奖?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应当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安排的工作时间内取得的工资收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奖金等。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因此,年终工资收入应当包括年终奖。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与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和劳动条件相适应,给予合理的年终奖金作为鼓励和表彰劳动者的奖励。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年终奖,而年终奖是一种非工资性质的福利,通常不被计入工资范畴。然而,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与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和劳动条件相适应,给予合理的年终奖金作为鼓励和表彰劳动者的奖励。因此,年终工资收入应当包括年终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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