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的提出
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
申请的内容包括:
(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
(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
(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
(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
(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
2、进口国立案审查和公告
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产量的50%以上,则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则调查不应发起。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应予以公告。
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
(2)开始调查的日期;
(3)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
(4)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
(5)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住址;
(6)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3、反倾销调查过程
一旦调查开始,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在调查过程中,有关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两种: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4、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
5、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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