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经历了离婚冷静期之后,若有一方仍然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却拒绝离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拆散这段婚姻的唯一合法途径便是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离婚问题。
在一般的案例中,我们首先需要选择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如果被告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并不一致,那么便需要将起诉地点调整为原告在本州内常居的地点所在法院。
除了以上提到的基本步骤外,原告还必须准备好起诉书、提供结婚证明原件以及详细列出感情不合的相关证据目录等资料。
最后经过法庭审理后,如果确认双方之间的婚姻感情确实已经到达了无法挽回的地步,那么法庭通常会批准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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