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需向迁入地的派出所提交申请,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交迁出申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携带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凭借准迁证回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具迁移证,最后持迁移证和身份证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1、向迁入地的派出所提交申请;
2、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交迁出申请;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4、携带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5、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6、凭借准迁证回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具迁移证;
7、持迁移证和身份证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集体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集体户口的迁入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首先,迁入人需要向迁入地的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迁入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 迁入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迁入人的家庭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4. 迁入地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此外,集体户口的迁入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说,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迁入申请后的1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开具《准许迁入通知书》。如果迁入地公安机关在10日内无法完成审批手续,应当及时告知迁入人,并与迁入人协商推迟审批时间。
总之,集体户口的迁入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并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迁入人需要进行集体户口的迁入,应当及时向迁入地的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以便公安机关及时审批并开具《准许迁入通知书》。
集体户口的迁入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并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迁入人需要进行集体户口的迁入,应当及时向迁入地的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以便公安机关及时审批并开具《准许迁入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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