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撤销仲裁被驳回后是否能上诉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首先,未曾签订仲裁协议;其次,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畴或仲裁机构缺乏相应管辖权限;再次,仲裁庭职司职务或仲裁流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材料;最后,对方当事人故意隐匿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关键性证据。
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若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用人单位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那么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若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或者其申请遭到驳回,人民法院亦应依法裁定恢复执行。
当仲裁裁决被撤销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若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遭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同样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
《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当事人对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不服的,对此类案件,当事人没有上诉权,也无申请再审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可以适用仲裁程序吗
根据目前我国生效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被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他人”。
尽管法律并未对于此处所提及的“他人”范畴进行明确界定,然而理解上,公司的大股東、其他股东、实际控制者等人亦应当被视作是包含在“他人”之內的。
任何对公司实施不当行为且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士,只要在公司未能积极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均可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这样的宽泛解释有助于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全文7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