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证据材料的搜查程序
对证据材料的搜查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应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应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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