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司法纠纷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的环节,特别是对于工伤处理和医务纠纷问题,总是需要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会直接对判定的结果造成影响,对于赔偿的项目影响是更加直接的。但是可能会处于某种原因我们对鉴定的结果不满意想要重新进行鉴定。那司法鉴定可以重做吗?重做有什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个人可以委托重新鉴定吗?
当事人李女士骑电动车在黄山市某道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因对第一次鉴定结果不满意,遂想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这里就出现了一个误区。重新鉴定,首先必须得到法庭的允许,经过允许之后,按通知向法院预交鉴定费,然后法院通知双方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之后再进行司法鉴定的重新进行。
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首先司法鉴定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司法鉴定资格的。其次,司法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再次,司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最后,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但是,对有缺陷的司法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结果不服的情况其实在司法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因为结果总是冷冰冰的直接呈现在我们的面前,直接了当不会有一丝的情面可言,但如果司法鉴定的结果和自身看到的结果偏差特别大的话其实我们是可以选择申请重新鉴定的,当然这是需要一定条件允许下的。司法鉴定可以重做吗这样的问题是需要看情况来区分的,所以具体我们可以找律师进行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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