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港澳逗留签注
本市居民及驻地的现役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及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3、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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