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若某人在已经被吊销驾照之后再犯酒后驾车的行为,则将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一个特殊类别。
在此类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在失去驾驶资格后却仍旧违反法律规定继续开车上路,无疑增大了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因此极有可能遭到更加严重的刑事处分。
对于此类案件的最终裁决,将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饮酒量的多少、驾驶操作的具体表现及是否导致交通事故等不良后果的产生。
如果涉案者在行为过程中未带来明显的危害后果,也难逃短期监禁和罚款的惩罚;
然而,倘若二次酒驾引发了更为严重的后果,例如交通事故或者人员伤亡,那么其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将相应加重,甚至可能面临长期监禁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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