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了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交房办证时业主才发现房屋面积竟“缩水”超过11平方米。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业主要求开发商偿还面积差价款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房屋是“按套计价”,约定的面积仅具有参考作用,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8月,陈先生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卖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91.40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66.52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24.88平方米。合同还约定,计价方式与价款按套计算,总价为64万元。
合同订立后,陈先生依约支付房款,开发商也交付了房屋并帮助陈先生办理了产权证。根据产权证的记载,房屋面积为180.17平方米,比约定面积少了11.23平方米。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偿还面积差价款。
福州市中级法院指出,经调查,该商品房于2002年9月通过消防验收,买卖双方于2003年8月签订合同,属于现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套计价”。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尽管合同注明了房屋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但并没有对该面积确认和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写在合同上的面积数据仅具有参考作用,不能作为计价依据。因此,开发商不承担补偿面积差价的责任。
福建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指出,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方式又区分为现房销售和房屋预售,现房销售时购房者最好核实房屋实际面积并在合同书上确认房屋面积,同时对面积出现差异时开发商要承担的责任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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