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违规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罚款2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12个月,记分6分。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罚款2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四)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罚款1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9个月,记分3分。
(六)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记分6分。
(七)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罚款50元,记分3分。
(八)载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九)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罚款5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十)在高速公路上载货超过载质量未达30%的,记分2分。
(十一)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警告标志的,罚款1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9个月,记分3分。
(十二)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十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记分2分。
(十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罚款50元,并吊销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十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5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食品安全的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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