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种新型受贿方式都有哪些?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2、收受干股问题;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10、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二、为什么低买高卖,明显偏离市场价可以定罪?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受贿。
2、考虑到这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如简单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将构成受贿犯罪,则有可能混淆正常交易与权钱交易的界限,也不利于控制打击面。为此,《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
3、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人实际获取的好处是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以此认定受贿数额符合《刑法》规定。
4、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惠让利是一种正常而普遍的销售方式,《意见》明确,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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