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应携带的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5、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6、财产清单;
7、双方经济状况;
8、住房的证据材料;
9、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0、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要提供的证据具体如下: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3、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需要举证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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