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必然性
正是因为虚拟财产的付出性,才从根本上决定了虚拟财产具有价值,而有限的空间、时间、数量和唯一性给虚拟财产的价值性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是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不可缺少的一环;虚拟财产的可支配性是交易性的根本条件,虚拟财产的度量性和可改性为虚拟财产的交换提供了必要条件。而财产的基本特征便是交易性和价值性,正是因为虚拟财产的交易性和价值性才使虚拟财产具有了财产性。从另一方面说,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虚拟财产应该受到财产那种类型的法律的保护。
上面是从内部环境去分析,同样,在外部环境看来,虚拟财产也亟受法律保护。目前,国内经常上网玩游戏的用户八百多万人,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也有两千三百多万人。国内网络游戏的市场规模已由2001年的3.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2年的9.1亿元人民币,超过同期的电影票房收入,而电信、IT、出版和媒体也有网络游戏产生的直接收入总计达119.3亿元人民币。到2006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达到83.4亿元人民币。有两项网络游戏技术的开发项目已被正式列入“863”计划。面对这块大蛋糕,又有哪个商家不趋之若鹜,这时不免造成秩序的混乱,而促进法律保护虚拟财产,对规划网络游戏领域的秩序必定意义深远。
由以上分析不难得出保护虚拟财产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而保护虚拟财产便是对虚拟财产所有权人的保护,按照权利本质的意思说,权利的本质是意思的能量,而虚拟财产所有即为所有人的意思,这显然可以称作权利;而按照权利本质的利益说,法律所保护虚拟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就是一种权利。无论从哪种学说分析,虚拟财产所有人的利益都是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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